Q345B方管--滴滴公司應(yīng)當承擔承運人責任
山東省新泰人,小學文化,案發(fā)前系滴滴公司的注冊司機。經(jīng)法庭傳喚,張某某無故不到庭,缺席審理。
原告訴稱,去年8月9日晚,董某某使用滴滴公司網(wǎng)約車平臺手機軟件“滴滴打車”電召“滴滴快車”,目的地是一家酒店。車輛行駛過程中,滴滴公司安排的司機張某某對董某某進行挑釁辱罵,到達目的地附近后,又對董某某進行毆打?qū)е缕浠杳裕蠖衬潮凰歪t(yī)院,但因搶救無效死亡。“當時,車輛離酒店還有100多米,隔著一條馬路,張某某就結(jié)束了訂單,之后,看到董某某倒地,張某某接新單駕車離去,怠于施救!
原告認為,滴滴公司作為網(wǎng)約車平臺公司應(yīng)當承擔承運人責任,保證旅客人身安全,其缺乏有效的服務(wù)培訓,未能有效約束張某某的服務(wù)水平及行為,應(yīng)承擔賠償責任。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滴滴公司支付醫(yī)療費、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共計119萬多元,張某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此前的刑事審判時,張某某稱自己此前是一名貨車司機,剛注冊滴滴司機一個多月,沒有能力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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